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函〔2010〕938号
关于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引导学校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
各地、各校要从全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专业设置应体现技工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
二、加强新设专业的管理
对于各校增设新专业以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以外的新设专业要求:
(一)要进行科学论证。
(二)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名称要科学、规范。不能随意复合,复合专业的原则为:
1.专业范畴只有一个,由两个技术方向并列组合的复合专业,可设置该专业,例如“汽车检测与维修”、“模具设计与制造”、“服装设计与工艺”等。
2.涉及专业领域较宽泛,在该新设专业后限定一个专业发展方向,可设置该专业,例如“机电一体化(自动化控制方向)”。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不密切的专业(职业)原则上不允许设置为新的复合专业;若两个职业关联密切,有互补关系可考虑设置。
4.专业领域涉及的用人规格较高,超出技工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专业,原则上不予设置,如“导游”(须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才能报考),“报关员”(须大专以上人员才能报考)等等。
5.专业名称中体现手段、工具等,有包含关系的,原则上将手段、工具等词语删除,不在专业名称上体现,如“计算机与会计”应改为“会计”。
(三)新设专业应体现技工院校的办学方向和职业能力培养特点,注重培养目标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互衔接。
(四)学校必须制订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规范教材。
(五)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实验、实训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六)新设专业备案后才能办理招生等有关手续。
三、申报备案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布局结构改革调整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劳社〔2002〕109号)精神,省重点(含省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开设新专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重点以下技工学校按管理关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厅备案。
四、申请备案资料
各校增设新专业以及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新设专业的报备函。
(二)新设专业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含:人才需求调查、预测、行业发展背景,以及师资队伍、实习、实训设备设施、场地等)。
(三)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拟用教材。
(四)新设专业拟任师资情况表。
(五)新设专业实习场所、实习设备情况表。
各校新设专业申请备案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1日—31日。新专业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各地、各校要据此合理安排好新设专业申报备案工作并将有关资料上报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组织专家审核后函复学校并抄送省厅技工教育管理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