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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19 9:07:51 浏览次数:549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现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我校的实际,对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应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
新生如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者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清退。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五)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决定、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给学生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存档。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二OO五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O五级”。
(六)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除参加自学考试外,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二、成绩考核
 
(七)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在政治觉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八)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要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为三门,考试题目和考试方法由任课教师或同科教师研究拟定,并由教务科负责人审定。
学生缺课时数、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次数累计超过本门课程学期规定学时数、应交作业或应做实验次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时处理。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九)学生考试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试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中、期末考试的成绩。进行期中考试的,平时、期中、期末成绩分别按20%、20%、60%计算,不进行其中考试的,平时、期末成绩分别按30%、70%计算。平时成绩系指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单元测验及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的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完成作业、实验、实习的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十)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都作为一门课程对待,其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
(十一)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需要补考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跨学期的课程,按学期记载成绩,不及格的应补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考前须向教务科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者考试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不及格者亦可补考一次。
(十二)严格考场纪律。对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弃考”或“考试舞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般不给予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十三)学生操行评定应以学生守则为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写出评语。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鉴定时需听取学生本人的意见。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方向,鼓励学生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等专业人才。
 
三、免修、免试、借修
 
(十四)学生要求免修或免试课程,必须由本人于该课程开课前两周向学校提出申请。每个学生免修或免试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十五)学生过去学过某门课程,经学校批准给予免修,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课程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考核),考核成绩即为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学生有明显残疾或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批准可免修体育课。
(十六)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免试:
1、留级学生,留级有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
2、凡过去在承认学历的中专校学习过一段时间的在籍学生,后因故中断学习,对其所学过的课程,如达到本专业相同课程规定要求,成绩及格者;
3、取得省中专或大专自学考试有关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课程内容符合现修专业教学要求者。
申请免试者,由学校审核并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批准。免试课程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注明“原考核成绩,同意免试”或“自学考试合格”字样。
(十七)学生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到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其他中专校借修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与相同的某些课程。联系借修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并须经在籍校和借修校批准。借修校负责该学生借修课程的考勤、学习成绩考核和其在借修期间表现的记载,并在新学期开学前转给在籍校存档。
(十八)少数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并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学习某些后续课程。
留级的学生免试部分课程后,如学有余力,亦可提前学习某些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免考,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四、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十九)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考试和考查课程经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在计算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时,对跨学期的课程,如果在课程开设的各学期成绩连续不及格的,或有时及格有时不及格的均作为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二十)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一次者应予退学。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实行留级。需留级的学生,若无班可留,又联系不上学校转学,原则上应退学。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允许跟班试读,试读生应交纳试读费。第二学期如再有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应予退学。
(二十一)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或转专业的,需本人在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家长签署意见,由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转专业,一般只能转入同科类专业一年级班级,业余学习一般不能转脱产学习。
(二十二)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校介绍回原单位或回家,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复学,经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可适当延长。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持有关单位证明(在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如本校无班可复,可以联系转学,转学不成,应予退学。
(二十三)学生符合本规定有关退学条款的,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学生退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并由学校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或家长,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五、纪律和考勤
 
(二十四)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十五)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学生单位或学生家长。如一学期内,学生在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方面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
 
六、奖励和处分
 
(二十六)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等称号。
(二十七)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应耐心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及犯有其他较严重错误的学生,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予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二十八)给予学生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科决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结业、肄业
 
(三十)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操行评语和身体健康状况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尚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在离校前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在离校前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作为原届毕业生对待,毕业证书上的学习起止日期,与原届毕业生一样填写,发证日期按该生结业后补考及格的日期填写,但要求在发证日期下面注上“换发”字样。
学生学习时间满一学期以上,后因故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已结业的学科及成绩。
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二OO五年毕业的班级,简称“O五届”。
 
八、其他
 
(三十一)本规定若有与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不同的,执行上级规定。
(三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招收职工的成人中专班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职业中专班。
(三十三)有关考勤、考试、奖惩、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三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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