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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611 发布日期:2009-11-17 16:23: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36号),2004年6月6日和11月7日将举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下简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级)全国统一鉴定。为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级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保持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该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级申报条件
    试点期间,在执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以下两条申报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一)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2004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级的试点工作采取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方式进行。
    (二)为检验试点培训效果和鉴定考核技术方法,2004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级的试点继续进行效度研究,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阅卷,请各省级鉴定中心在考试后的5日内将答题卡、考试试卷邮寄到企业人力资源项目办公室,以便开展阅卷工作。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劳科所
邮 编:100029
联 系 人:岳威、童天、蔡宁
联系电话:010—64941394 010—64941396
    (三)为向社会提供培训、咨询服务,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批准的培训机构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统一在网上向社会公布(网址:www.osta.org.cn或www.humanda.org.cn)。??
    (四)为了提高培训质量,2004年将统一组织师资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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