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6-11 15:24:21 浏览次数:1233 |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 1996-10-22 |
【实施日期】 1996-10-22 |
【发 文 号】 粤劳技函[1996]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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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技工学校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各技工学校建立起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技工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督导组织机构 设立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督导组由省劳动厅领导。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人员经各片教研会提出人选,由省劳动厅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督导工作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利益,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威望; 3.具有相应的资历或专业技术职务,有五年以上从事技工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技工教育教学业务;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5.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质量督导组的职能 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是劳动部门综合管理技工学校的手段之一,也是行使行政职能工作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 1.制定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技工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职业教育方针、政策;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对各类技校的合格评估、选优(定类)和复查工作; 4.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技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及与教学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工作; 5.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技校教学设施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和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6.开展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的科研工作。 第五条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定量或定性、单项或全面的方式进行,坚持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督导人员可深入到技校开展工作,技校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汇报情况,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六条 教学质量督导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技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情况; 2.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3.按编制配备教师,教师学历达标、业务进修、档案管理、工作量安排等情况; 4.教学设备、设施、场(厂、店)的配备及其运作情况; 5.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科教学大纲、教材的使用和执行情况,以及图书馆的建设情况; 6.教师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 7.教研活动开展情况和教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 8.毕业生合格率、各级工达标率等情况。 第七条 督导人员到技校开展督导工作后,应向被督导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督导意见。如有必要,可将督导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被督导学校要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存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督导组织机构。 第九条 被督导学校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1.阻挠、抗拒督导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 2.拒不执行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的; 3.打击、报复督导人员的。 第十条 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以权谋私的; 2.利用职权包庇错误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十一条 各片技校教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片技校教学质量督导实施办法,报省劳动厅备案.并负责本片技校教学质量的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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